锻制管件和钢制锻造法兰制造专项条件(TSG07-2019)
1. 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
注册资金和 全职员工人数 |
许可级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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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资金 |
无要求 |
无要求 |
全职员工人数 |
无要求 |
无要求 |
2.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
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
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、工艺、检验与试验、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;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配备热处理、理化检验、无损检测、焊接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制造单位的材料、工艺、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,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锻制管件或者钢制锻造法兰制造工作经历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:
技术人员
许可级别 |
技术人员总数(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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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,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6人 |
理化检验人员
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力学性能试验人员至少 1 人。
无损检测人员
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Ⅱ级超声波检测人员。
焊接责任人员
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有1名焊接责任人员,可以兼任,机械等理工类专业。
3. 工作外委
不允许外委。
4. 厂房建筑面积
5. 主要生产设备
许可级别 |
主要生产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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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单位应当有机械加工设备不少于 12 台,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
加热炉、锻造设备、热处理炉。 |
6.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许可级别 |
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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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锻造锻坯的制造单位应当有材料试验机、冲击试验机、便携式硬度计(不少于 2 台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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